甘肃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甘肃省2007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987元÷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5、住宿费: 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元×住院天数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以甘肃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12.3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328.92元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0012.3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328.9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0012.3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328.9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0012.3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328.9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20987元÷12个月×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875.7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162.9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875.7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162.9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875.7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162.9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875.7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162.9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2、死亡赔偿金: 以甘肃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0012.43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328.92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0012.4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328.9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0012.43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328.92元×5年
13、精神损害赔偿金: 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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